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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19條

幼兒園及其分班之停車空間,得依建築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以繳納代金方式免設置於基地內。 幼兒園基地內設置之停車空間,應與室外活動空間作適當之安全區隔,並應減少進出噪音及排放廢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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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