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 第8條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8條

幼兒園及其分班得增設下列空間: 一、寢室。 二、室內遊戲空間。 三、室內、外儲藏空間。 四、配膳室。 五、觀察室。 六、資源回收區。 七、生態教學園區。 八、其他有利教學活動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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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