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 › 第13條

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 第13條

幼童專用車載運幼兒每二十人至少配置隨車人員一人,隨車照護幼兒,並協助幼兒上下車。 前項隨車人員之資格應符合本法之規定,且不得有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各款所定情事。 幼兒園應造具乘坐幼童專用車幼兒之名冊,隨車人員於每次幼兒上下車時,應確實依乘坐幼兒名冊逐一清點,並留存紀錄以備查考。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