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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 第27條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第27條
幼兒園應對外懸掛招牌,招牌名稱應與設立許可證書所載相符。 幼兒園之招收人數,不得逾設立許可證書所載核定招收總人數。 幼兒園招生應秉持誠信、公正、公開、平等之原則,其宣傳資料或廣告內容,不得誇大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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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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