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 第34條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第34條

私立幼兒園應於進用園長後三十日內,將其資格資料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幼兒園每學年應將全園教職員工名冊,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 第33條看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全文第3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