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 第38條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第38條

幼兒園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幼兒園餐點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訂定幼兒飲食餐點表,並定期公布每日餐點內容予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知悉。 幼兒園供應之餐點,應注意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 幼兒園廚工資格及餐飲設備場所之管理,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相關衛生法規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37條看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全文第3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