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 第38條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第38條
幼兒園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幼兒園餐點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訂定幼兒飲食餐點表,並定期公布每日餐點內容予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知悉。 幼兒園供應之餐點,應注意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 幼兒園廚工資格及餐飲設備場所之管理,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相關衛生法規規定。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7條
看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全文
第3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