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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第4條

直轄市、縣(市)立幼兒園及其分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核可設立,免依本辦法所定申請設立許可程序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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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