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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 第40條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第40條
幼兒園應依相關規定,訂定公共安全與複合型防災計畫及事故傷害防制規定,並對園內相關人員及幼兒實施安全教育,定期辦理防火、防震、防汛、防海嘯、防核、人身安全、避難逃生及事故傷害處理演練。 幼兒園應保存前項演練及園內事故傷害相關之紀錄,以備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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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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