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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第7條

下列幼兒園申請於同一鄉(鎮、市、區)內設立分班,準用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並免檢具該項第二款所定文件: 一、非屬財團法人之私立幼兒園。 二、財團法人私立幼兒園。 三、法人附設私立幼兒園。 四、非營利性質法人附設或附屬非營利幼兒園。 五、團體附設私立幼兒園。 六、醫院附設私立幼兒園。 七、商業附設私立幼兒園。 下列幼兒園申請於同一鄉(鎮、市、區)內設立分班,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檢具董事會、理事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或委員會議決議設立分班之紀錄: 一、財團法人私立幼兒園。 二、法人附設私立幼兒園。 三、非營利性質法人附設或附屬非營利幼兒園。 四、團體附設私立幼兒園。 私立學校於同一直轄市、縣(市)內設立之分校、分部或分班申請設立私立學校附屬私立幼兒園或非營利幼兒園分班者,準用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並免檢具該項第二款所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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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