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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 第3條

直轄市立、縣(市)立、鄉(鎮、市)立、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立幼兒園,按招收人數或班級數,依下列規定設各組: 一、七十二人以下:教保組。 二、七十三人至一百四十四人:教保組及行政組或總務組。 三、一百四十五人至二百十六人:教務組、保育組及行政組或總務組。 四、逾二百十六人:教務組、保育組、行政組及總務組。 五、設有學前特殊教育班三班以上:特殊教育組。 六、幼兒園分班:教保組。 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按招收人數或班級數,依下列規定設各組: 一、七十二人以下:不設組。 二、七十三人至一百四十四人:教保組。 三、逾一百四十四人:教務組及保育組。 四、設有學前特殊教育班:得設特殊教育組。 五、幼兒園分班:教保組。 前二項各款人數或班級數,不包括該幼兒園分班之招收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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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