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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評鑑辦法 第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基礎評鑑及追蹤評鑑,應於該學年度所有幼兒園評鑑結束後一個月內,完成評鑑報告初稿。 前項評鑑報告初稿完成後,應函送各受評鑑幼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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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