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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 第12條

幼兒園應提供符合幼兒年齡及發展需求之餐點,以自行烹煮方式為原則,其供應原則如下: 一、營養均衡、衛生安全及易於消化。 二、少鹽、少油、少糖。 三、避免供應刺激性及油炸類食物。 四、每日均衡提供六大類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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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