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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
› 第16條
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 第16條
幼兒園活動室應設置多元學習區域,供幼兒自由探索。 前項學習區域,應提供充足並適合各年齡層幼兒需求之材料、教具、玩具及圖書;其安全、衛生及品質應符合相關法規及中華民國國家標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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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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