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 › 第18條

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 第18條

幼兒園應提供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教保活動課程及幼兒學習狀況之相關訊息。 幼兒園應舉辦親職活動,並提供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教養相關資訊。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