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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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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33條
教保服務機構為適當處理幼兒緊急傷病,應訂定施救步驟、護送就醫地點,呼叫緊急救護專線支援之注意事項及父母或監護人未到達前之處理措施等規定。 幼兒園應依
第八條
第六項之基本設施設備標準設置保健設施,作為健康管理、緊急傷病處理、衛生保健、營養諮詢及協助健康教學之資源。 幼兒園之護理人員,每二年應接受教學醫院或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救護技術訓練八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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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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