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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37條

教保服務機構應公開下列資訊: 一、教保目標及內容。 二、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之學(經)歷、證照。 三、衛生、安全及緊急事件處理措施。 四、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設置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情形。 五、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幼兒團體保險之情形。 六、第四十三條第四項所定收退費基準、收費項目及數額、減免收費之規定。 七、核定之招收人數及實際招收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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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