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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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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7條
提供社區、部落或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之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令機構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一、違反依
第十條
第五項所定辦法有關招收人數、人員資格與配置、收退費、環境、設施與設備、衛生保健、檢查、管理之強制或禁止規定。 二、違反
第二十條
第一項規定,進用未符資格之服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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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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