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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園園長、教師登記檢定及遴用辦法 第3條

幼稚園園長之遴用及教師之登記、檢定、遴用,均應依本辦法辦理,凡未 具本辦法規定資格者,不得充任幼稚園園長、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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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