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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園設置辦法 第15條

幼稚園之編制,應按幼兒之年齡分班,每班以四十人為限,每班教師二人 (教師一人、助理教師一人) 。幼稚園之兒童數以不超過一百六十人為原 則,必要時得報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教育局增加其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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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