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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園設置辦法 第18條

幼稚園園舍建築以平房為原則,並須有保健、遊戲、工作及其他必要之設 施與遊戲及自由活動之園庭。 幼稚園園址面積按兒童人數多少而定,平均每一兒童室內應佔面積至少一 點五平方公尺以上,室外至少須為二平方公尺以上為原則,其最低總面積 由省 (市) 教育廳局依實際狀況訂定報由教育部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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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