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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園設置辦法 第29條

私立幼稚園依前條之規定停辦後,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教育局派員,監 督董事會清理及結束一切事務,其清理及結束情形,應由董事會申報直轄 市或縣市政府教育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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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