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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園設置辦法 第8條

私立幼稚園董事會,至少須有三分之一董事,以曾研究或從事教育工作或 具有辦理相當學校經驗之人員充任。現任主管教育行政人員或對私立幼稚 園具有監督權之公務員,不得兼任董事。外國人充任董事之名額,至多不 得超過三分之一,並不得充任董事長。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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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