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底泥品質指標之分類管理及用途限制辦法
› 第6條
底泥品質指標之分類管理及用途限制辦法 第6條
有前條第一款情形者,底泥禁止使用於各項用途。但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符合水利法規定之水利事業,為確保國民健康、生活環境安全且底泥之污染物質無經沖刷、流布、沉積、引灌致污染其它環境介質之虞者,應於執行該水利事業相關工作前提交計畫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二、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審查,無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安全之相關用途。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5條
看 底泥品質指標之分類管理及用途限制辦法 全文
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