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度量衡器義務監視員遴聘及違規舉發程序管理辦法 › 第2條

度量衡器義務監視員遴聘及違規舉發程序管理辦法 第2條

度量衡器義務監視員(以下簡稱監視員)由度量衡專責機關(以下簡稱專責機關)或其所屬轄區分局就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遴選之: 一、具有服務熱忱或社會工作經驗者。 二、經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其他政府機關或消費者保護團體推薦者。 三、具有計量技術人員資格者。 四、依其他具體情形認為適當者。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度量衡器義務監視員遴聘及違規舉發程序管理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