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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器義務監視員遴聘及違規舉發程序管理辦法 第5條

監視員之工作項目如下: 一、反映市售無同字標識之應經檢定法定度量衡器。 二、反映市售標示不全或品質不良度量衡器。 三、轉達一般消費者提出之反映案件。 四、隨時利用各種機會及管道協助辦理消費者保護之教育。 五、協助推廣有關度量衡器之政策及法規。 六、協助推動其他有關消費者保護措施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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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