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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器義務監視員遴聘及違規舉發程序管理辦法 第7條

監視員舉發違規度量衡器之程序如下: 一、監視員發現有涉違規之度量衡器時,填具反映案件報告書。 二、檢具反映案件報告書向專責機關或其所屬轄區分局以書面、電子郵件或網頁填報方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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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