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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器義務監視員遴聘及違規舉發程序管理辦法 第9條

專責機關或其所屬轄區分局遴聘之監視員,無執行公務之權力。 監視員赴市場訪查時,不得強行盤查;如有影響專責機關或其所屬轄區分局形象或不能勝任者,得予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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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