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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器製造及修理業之檢校設備標準 第15條

刻有分度之量筒、量瓶、量杯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標準衡器:最大秤量二公斤以上,最小分度值○.○一公克以下。 二、標準法碼:質量標稱值自○.○一公克至一公斤之盒裝法碼。 三、溫度計:攝氏溫度○至五○度以上,最小分度值一度以下。 前項第二款設備可視需要選擇性設置;未具備標準法碼者,應適時將標準 衡器送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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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