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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器製造及修理業之檢校設備標準 第24條

熱量計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溫水用標準量槽:容量四○○公升以上。能在攝氏溫度一○○度以上 使用者。 二、耐壓試驗裝置:最大試驗壓力十七巴以上。 三、溫度計:攝氏溫度○至一○○度以上,最小分度值一度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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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