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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器製造及修理業之檢校設備標準 第8條

萬能拉壓試驗機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標準法碼:質量標稱值自○.五公斤至一○○公斤,依製造器量組合 設置。 二、標準檢力環:量度範圍可依製造器量設定。 三、荷重試驗器:量度範圍可依製造器量設定。 前項設備可視需要擇一搭配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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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