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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業營業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2條

本規則所稱之度量衡業,指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經營法定度量衡器之製造、修理或輸入業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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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