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度量衡業自行檢定管理辦法 › 第14條

度量衡業自行檢定管理辦法 第14條

度量衡專責機關得不定期派員至經許可自行檢定度量衡業之生產廠場、測試實驗室或倉儲場所執行抽測。但經連續二次無法現場取得抽測樣品者,得至經銷場所執行抽測。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度量衡業自行檢定管理辦法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