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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業自行檢定管理辦法 第16條

經許可自行檢定之度量衡業,其取得之度量衡器型式認證認可,經度量衡專責機關撤銷或廢止後,不得自行檢定該度量衡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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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