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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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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法 第8條
度量衡之相關計量管理事務,度量衡專責機關得委託計量師辦理。 計量師之資格及管理,另以法律定之;法律未制定前,主管機關得委託計量技術人員辦理前項業務。 前項計量技術人員之資格、條件、訓練、監督、考核、證書之核(換)發、有效期限、撤銷、廢止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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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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