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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規費收費標準 第30條

依本法規定申請核發各項執照或證書之證照費,除計量技術人員考試證書之證照費每份新臺幣五百元外,其餘每份新臺幣一千元;其補發、換發及合格印證之補發、換發者,亦同。 執行前項合格印證之補發、換發,需派員至度量衡器放(設)置地點時,每處加收臨場換(補)證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五百元。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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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