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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因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影響暫停輸出補償辦法 第2條

出口人因經濟部暫停貨品輸出,並排除貿易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之適用 ,致未能於暫停輸出期間內輸出該項貨品所發生之實際損失,由經濟部國 際貿易局 (以下簡稱貿易局) 核實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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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