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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21條

一般容器業者為執行回收清除處理工作,得依容器之材質或裝填物質之種 類成立共同回收清除處理組織 (以下簡稱共同組織) ,其向參加共同組織 之業者收取之費用,應先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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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