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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25條

共同組織執行廢一般容器之回收清除處理工作,向參加業者收取之費用或 獲得之收入,應成立專戶保管運用,並將回收清除、處理分帳列管。 前項回收清除處理工作,如採押金方式者,應增設押金專戶。 一般容器業者採押金方式執行回收,得於每年回收率申報後次月將未回收 廢一般容器之押金繳交基金會。如回收量超過營業量時,得向基金會申請 退回已繳交該部分之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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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