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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寶特瓶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10條

寶特瓶業每年應達成之回收率,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寶特瓶製造業及寶特瓶輸入業回收率之計算,可包括其銷售對象之寶特瓶 商品販賣業回收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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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