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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11條

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業購置設備或技術,申請抵減所得稅,適用訂購當時 本辦法之規定;其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至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之期間內訂購者,適用本辦法九十七年二月二十日修正發布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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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