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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第4條

專業技術人員應依類別分別執行下列業務: 一、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許可申請、申報及紀錄書表文件: (一)確認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並簽章。 (二)確認有關許可申請文件並簽章。 (三)確認定期監測報告並簽章;監督或確認設施機構委託檢測機構進行之事業廢棄物採樣並簽章。 (四)確認廢棄物清除、處理契約書內容不得違反本法相關規定並簽章。 (五)確認廢棄物遞送聯單及營運紀錄並簽章。 (六)確認書面或網路申報資料。 (七)配合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稽查並確認簽章。 二、廢棄物清理設備、設施之操作及管理事項: (一)依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核准或備查該設施機構之內容,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工作。 (二)擬定並協調實施廢棄物清除處理突發事故之緊急應變措施。 (三)管理、維護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備)之正常操作,並作成保養維護紀錄。 (四)主動以書面向事業報告違反本法之情形及改善建議,並保留有關書面資料。 (五)配合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廢棄物減量、資源回收及宣導事項。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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