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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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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 第43條
第 四 章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及廢棄物檢驗測定機構之管理
檢驗測定機構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始得辦理本法規定之檢驗。 前項檢驗測定機構之條件、設施、檢驗測定人員學經歷、許可證之申請、審查、核(換)發、廢止、停業、復業、歇業、查核、評鑑等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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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廢棄物清理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4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得…
第58條
廢棄物檢驗測定機構、檢驗檢測人員違反依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所定管理辦法、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違反依…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及廢棄物檢驗測定」的其他條文
第41條
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
第42條
前條第一項規定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應具備之條件、自有設施、分級、專業技術人員設置、許可…
第44條
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至第五項、第四十二條專業技術人員之資格、合格證書取得、訓練、廢止及其他應遵行…
← 第42條
看 廢棄物清理法 全文
第4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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