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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 第77條

第 六 章 附則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九月六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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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70條執行機關、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共同清除處理機構處理或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提供處理設施之事…第71條不依規定清除、處理之廢棄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命事業、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者…第72條公私場所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授權訂定之相關命令,而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時,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敘明疏…第73條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核(換)發許可文件、證照、受理審查、檢驗,應收取許可費、證照費、審查費或檢…第74條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指定或委託專責機構、相關機關,辦理廢棄物研究、訓練及管理之有關事…第75條廢棄物檢測方法及品質管制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76條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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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