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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輸入輸出許可申請收費標準 第5條

本標準之退費規定,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輸入者或輸出者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有害或一般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許可文件時,應向主管機關繳納審查…第3條主管機關審查前條申請案時,通知補正之資料,不另收審查費。第4條申請變更許可文件之輸入者地址、輸出者地址、負責人姓名地址,免繳納審查費。第6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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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