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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資源管理績優事業獎勵辦法 第12條

中央主管機關以外之其他機關,對事業辦理廢棄物清理、資源減量、回收 再利用、推行資源回收再利用源頭管理措施、開發再使用、再生利用技術 或實際再使用、再生利用績效優良者辦理獎勵,得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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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