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 第7條
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7條
前條回收清除計畫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預估機動車輛之年營業量。 二、地區性回收站、回收中心地點。 三、預估廢機動車輛回收量。 四、回收方式、架構及回收系統運作之方法。 五、回收清除處理費繳交、支付方式及管理措施。 六、回收率監測紀錄措施。 七、回收宣導計畫。 八、緊急應變措施。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6條
看 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全文
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