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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7條

前條回收清除計畫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預估機動車輛之年營業量。 二、地區性回收站、回收中心地點。 三、預估廢機動車輛回收量。 四、回收方式、架構及回收系統運作之方法。 五、回收清除處理費繳交、支付方式及管理措施。 六、回收率監測紀錄措施。 七、回收宣導計畫。 八、緊急應變措施。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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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