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廢潤滑油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 第16條

廢潤滑油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16條

潤滑油業者應依所提回收清除計畫書、處理計畫書記載事項妥善回收清除 處理廢潤滑油,並依左列規定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省 (市) 主管機關申報 ,經審核後轉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每季結束後四十五日內申報潤滑油營業量、輸出量及廢潤滑油產生量 、回收量、處理量。 二、公告回收率期間屆滿日起四十五日內,申報回收率。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廢潤滑油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