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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潤滑油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左: 一、潤滑油:係指具有促進引擎、機械加工運轉、散熱或減低磨損等功用 ,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油料。 二、廢潤滑油:潤滑油經使用、儲存或處理後,致生雜質或變更其原有屬 性產生之廢油。 三、潤滑油製造業:指製造或摻配潤滑油之事業。 四、潤滑油輸入業:指輸入潤滑油之事業或機構。 五、潤滑油販賣業:指販賣潤滑油之事業。 六、營業量:指潤滑油製造業之銷售量及潤滑油輸入業之輸入量。 七、廢潤滑油產生量:指潤滑油製造業者、輸入業者之潤滑油營業量扣除 輸出量,經使用、貯存或處理後產生之廢油量。 八、廢潤滑油產生率:指廢潤滑油產生量與應回收潤滑油產品營業量之百 分比。 九、回收率:指一定期間內回收之廢潤滑油量與廢潤滑油產生量之百分比 。 十、共同回收清除處理組織:簡稱共同組織,指潤滑油業者所聯合成立並 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備為潤滑油業者執行本法規定之廢潤滑油回收清 除處理事宜之法人組織。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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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