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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11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廢物品或容器,以回收獎勵金方式執行回收。 前項廢物品或容器種類及回收獎勵金數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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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