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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14條

廢物品及容器應經稽核認證公正團體依稽核認證作業要點規定,依其種類 分別於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資源化工廠、貯存場所或輸出港口等處所 辦理回收量及處理量之稽核認證。 前項稽核認證作業要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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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